银川市、吴忠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惠农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交通运输局,宁夏公路管理中心、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为加强滨河大道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质效,根据《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对《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交发〔2015〕8号)进行了修订,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5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滨河大道养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滨河大道安全畅通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管理的滨河大道共409.74公里,为主线里程,不含连接线、支线和重复路段,以2024年公路统计年报数据为准。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滨河大道实行行业管理。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滨河大道沿线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滨河大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职责开展滨河大道的养护、路政管理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协调绿化美化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行政区内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协调属地人民政府足额保障养护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负责滨河大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管理,开展交通标志、标线及沿线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与完善工作;负责滨河大道养护、路政管理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四条 滨河大道养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决策、集约高效的方针,充分发挥公路基础设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滨河大道沿线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2023)等相关要求,加强公路巡查检查、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等养护管理工作,保持公路技术状况水平良好。
第六条 滨河大道沿线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洪涝、雨雪冰冻、地震等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建立并完善自然灾害应对预案,提高公路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滨河大道遭受地质自然灾害,特别是发生重大水毁,应当及时组织抢修,保障公路畅通。
第七条 滨河大道沿线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滨河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管理,及时排查发现公路安全隐患并完善限速、警告标志和护栏等安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标准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等规定,保障公路安全运行。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八条 滨河大道沿线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力量切实做好路政管理各项工作,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滨河大道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九条 滨河大道沿线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公路巡查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涉路施工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公路环境,确保路产安全。
第十条 滨河大道沿线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在管养路段内跨越、穿越滨河大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力设施的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对施工中造成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偿。
第十一条 滨河大道应当严格管理公路平交道口,沿线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设置新的公路平交道口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许可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中自治区1.5万元/年公里(路面宽24米)的补贴标准,根据实际路面宽度核算调整,确定自治区对滨河大道养护管理的定额补助资金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路面宽24米及以上的,每公里每年15000元;
(二)路面宽24米以下、23.5米及以上的,每公里每年14400元;
(三)路面宽23.5米以下、21.5米及以上的,每公里每年13500元;
(四)路面宽21.5米以下、16.5米及以上的,每公里每年12000元;
(五)路面宽16.5米以下的,每公里每年7800元。
第十三条 滨河大道养护管理资金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滨河大道沿线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自治区补助资金,不得挪用、截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每年对沿线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由宁夏公路管理中心负责实施,每年对滨河大道开展1次公路技术状况自动化检测抽检,督促指导加强公路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自治区补助资金的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发现挪用、截留自治区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督促限期整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视情扣减下年度自治区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23日。2015年3月16日交通运输厅发布的《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宁交发〔20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