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异地经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1.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生成日期:2024-07-18 17:03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建设和交通运输管理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厅相关处室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异地经营管理,确保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切实提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区长期在外省经营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长期在外省(区)经营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一是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外省(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备案,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采取设立分公司、增加异地管理力量、加强信息化监管手段等手段,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加强在外省(区)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动态监控、电子运单、年审、安全例检等制度的有效落实,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并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二是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长期在外省(区)经营的危货运输车辆所属企业有关情况抄告公安、应急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三是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外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进行函告,加强联合监管。

二、加强外省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长期在我区经营的管理

(一)加强备案管理。

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在本辖区异地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的外省(区)籍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备案。

1由外省(区)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提交《外省区驻**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登记表》进行备案(相应附件材料由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异地经营企业要在拟开展经营前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期限根据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或达成的合作协议确定。同时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21204号)要求,采取设立分公司、增加异地管理力量、加强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加强安全监管,并将分公司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报备案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外省(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备案后,备案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原备案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变更。

(二)加强经营管理。

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备案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做好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规定的要求装置标志灯、标志牌。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动态监控系统。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5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65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6542)等有关技术要求。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6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学习有关法规和运输危险货物的专业知识;要求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急处置培训教育,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报告;运输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规范整理档案,车辆技术档案按照“一车一档”原则建立,从业人员档案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建立。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三、建立定期研判查处抄告等长效管理机制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备案的在我区异地经营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情况及时抄告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辖区公安、应急等部门,实行联合管理,对辖区异地经营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定期进行研判,依法对电子运单填报、动态监控终端使用、安全卡携带、押运员配备和车辆警示标志安装等行为开展路面执法检查,精准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查实违法运营的车辆每月抄告车籍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加强监管。对本辖区外省(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所属企业未进行异地经营备案的,要督促企业依法办理备案,相关车辆信息及时函告车籍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2024817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81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