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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生成日期:2023-12-13 14:39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要求,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3年第9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3128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宁交规发〔20221号)

删去第九条。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宁交规发〔20224号)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