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要求,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3年第9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宁交规发〔2022〕1号)
删去第九条。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宁交规发〔2022〕4号)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