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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16/2023-01405

阅读量:

所属机构: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文号: 宁交规发〔2023〕9号

生成日期: 2023-09-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等级动态评估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等级动态评估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宁交规发〔2023〕9号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等级动态评估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396

(此件公开发布)


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等级动态评估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全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重大安全风险,引导和促进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压紧压实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对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员进行安全等级评估,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精准监管,不断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二、安全评价对象、内容

(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者及驾驶员。企业经营者正在筹备、尚未经营的,已停产停业的,或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情况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不列入本方案评价对象。

(二)评价内容和标准

1企业经营者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基础,经营行为异常、驾驶员安全码状态、违法违章、安全生产隐患、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监控员履职等安全生产动态,有责亡人事故以及侧翻、失火(自燃)、泄、爆炸等存在重大风险的非亡人事故。评价总分为100分,具体评价标准见附

2驾驶员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违规作业、违章行为、安全事故以及安全驾驶正向激励等。评价总分为100分。

三、安全评价等级

(一)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

1考核期内未发生交通责任事故,且评价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评价等级A级,赋蓝码;

2考核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且评价得分在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的,评价等级B,赋黄码;自确认之日起,发生同责及以上一般亡人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即评为B级,赋黄码。

3考核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且评价得分在60分(含)以上70分(不含)以下的,评价等级C,赋橙码;自确认之日起,被五市人民政府及宁东管委会管理部门列为挂牌督办等重点监管对象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即评为C级,赋橙码

4评价得分60分(不含)以下的,评价等级D,赋红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确认之日起,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即评为D级,赋红码

1)发生较大及以上亡人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2)评价周期内发生2次同责及以上一般亡人事故的;

3)被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管理部门列为挂牌督办等重点监管对象的;

4)发生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5)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二)驾驶员

1评价得分80分(含)以上的,赋蓝码;

2评价得分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的,赋黄码;

3评价得分60分(含)以上70分(不含)以下的,赋橙码;

4评价得分60分(不含)以下的,赋红码;发生有责亡人事故的,自确认之日起,赋红码。

四、安全评价方式、周期及程序

(一)评价方式

安全风险等级采用动态评价方式,通过宁夏道路运输监督服务体系归集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及驾驶员安全等级评价相关数据,按照评价标准生成评价结果,企业、驾驶员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可通过相关手机APP或小程序查看评价结果。

(二)评价及结果运用周期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安全等级动态评价周期为每季度1次,实行每次重新计分,结果运用周期为当期结果公布之日至下期结果公布前一日。

驾驶员安全动态评价周期为每天1次,实行累计计分,结果运用周期为当期结果公布后至下期结果公布前。

)评价程序

1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

1数据归集。评价周期届满前,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按照要求在宁夏道路运输监督服务体系相关系统中填报或更新安全生产基础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宁夏道路运输监督服务体系相应的手机APP或小程序应用等获取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2县级审核。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评价周期届满5个工作日内,对归集的信息数据进行审核。

3市级评价。及宁东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评价标准,在收到审核确认后数据的7个工作日内,通过宁夏道路运输监督服务体系相关手机APP或小程序应用生成道路运输企业营者安全评价等级结果。

4结果公示。五市及宁东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评价结果公示5日,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对公示的安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设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复核确认后告知结果。

5结果公布。及宁东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评价结果公示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统一公布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安全评价结果。

遇节假日、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评价时间相应顺延。

2驾驶员

符合规定的驾驶员需通过宁夏道路运输监督服务体系相关手机APP或小程序等途径申领安全码。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根据评价标准对驾驶员进行实时动态评价,于每日24时后生成评价结果。若驾驶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5日内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复核确认后告知结果。

五、评价结果运用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照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监管。

(一)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

1蓝码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A级):在评价结果运用周期内,经营者可依规定申请新增运力或扩大经营范围,并相应减少企业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入企,在评优评先时,原则上从A级经营者中择优产生。

2黄码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B级):在评价结果运用周期内,经营者依规定申请新增运力或扩大经营范围时,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每季度开展一次入企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3橙码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C级):在评价结果运用周期内,经营者依规定申请新增运力或扩大经营范围时,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核;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开展两次入企检查,对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专职安全管理员进行提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4红码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D级):在评价结果运用周期内,经营者依规定申请新增运力或扩大经营范围时,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核;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并在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提醒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专职安全管理员,同时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入企检查,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保限期完成整改。

(二)驾驶员。

1码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应正常安排运输任务。在驾驶员评优评先时,原则上码驾驶员中择优推荐。

2黄码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应加强黄码驾驶员安全警示教育,切实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

3橙码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安排橙码驾驶员开展不少于1天的安全警示教育,完成后可赋黄码,且评分最高为79分。

4红码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安排红码驾驶员开展不少于3天的安全警示教育,完成后可赋黄码,且评分最高为79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等级评价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管执法,全面加强安全治理。

(二)严格评价纪律。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做好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驾驶员安全等级评价信息采集工作,确保安全等级评价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工作合法合规。

(三)落实监管举措。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强化安全等级动态评价结果运用,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监管,指导督促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和驾驶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存在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到位,全力消除安全隐患,推动行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动态优化完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持续跟踪本方案执行情况,根据实际适时优化调整评价标准并发布实施,确保动态评价科学合理。

本《实施方案》自202310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09日。

附件:1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等级动态评价标准

      2.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异常行为

      3.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处罚违法程度划分

附件1

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等级动态评价标准

序号

一类指标

二类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1

安全生产基础

20分)

安全管理机构

人员

5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扣2分;

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未按规定持有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的,扣2分;

③未按规定配备、配足专职安全员的,扣2分;

④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扣2分;

驾驶员、押运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每发现1次扣2分。

2

安全生产投入

5

①未达到规定提取安全生产经费的,每发现11分;

②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经费的,每发现11分;

③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经费使用台账的,每发现11分。

3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5

①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每发现1次扣1分;

②未建立并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每发现1酌情1-3

4

安全教育培训

5

①未按规定制定学习培训计划,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每次扣2分;

道路客运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率:(实际安全教育培训学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人数/(安全培训教育要求学时*从业人员总数),80%-100%(不含),扣160%-80%(不含),扣2分;60%以下扣3

未按规定对道路运输违法和发生事故驾驶员进行针对性培训教育和处理的,每发现1次扣2

5

安全生产动态

60分)

经营行为异常

10

(评价周期内企业异常数/该企业当前营运车辆总数×100%)为零的,不扣分;每增加5%,扣1分,不到5%的按5%计。

6

驾驶员安全码

状态

10

评价周期内,存在驾驶员变为黄码的,每人次扣1分;变为橙码的,每人次扣1.5分;变为红码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7

交通部门查处违章率

5

交通部门查处违章按5×(评价周期内交通部门查处违章车辆数/车辆总数)扣分,违章案件按照处罚金额赋予相应权重,其中:

①处罚金额30000元(含)以上的,按照300%权重计算违章车辆数;

②处罚金额3000元(含)-30000元(不含)之间的,按照200%权重计算违章车辆数;

③处罚金额800元(含)-3000元(不含)之间的,按照100%权重计算违章车辆数;

④处罚金额800元(不含)以下的,按照50%权重计算违章车辆数。

8

公安部门查处违章率

10

公安部门查处违章按10×(评价周期内公安部门查处违章车辆数/车辆总数)扣分,其中:

扣分12的,按照300%权重计算违章车辆数;

②扣分6分(含)-9分()的,按照200%权重计算违章车辆数;

③扣分3分(含)-6分(不含)的,按照100%权重计算违章车辆数;

扣分低于3分(不含)的,按照50%权重计算违章车辆数。

9

监控员

履职

5

①按“5×(1-重点线索人工干预率)”扣分;

②检查发现专职动态监控员不在岗的或者工作有失职失察的,发现1次,扣1分;

10

动态监控系统使用

5

①存在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未保持在线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每发现1次扣0.5

未按规定上传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每发现1次扣2 存在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数据的,每发现1次扣2分。

11

安全生产

隐患

15

存在其他安全生产隐患的,每个扣1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个扣2分。

12

安全生产事故

20分)

安全生产事故

20

①发生侧翻、失火(自燃)、泄漏、爆炸等有责非亡人事故的,每起扣10分;

②发生次责一般亡人事故的,每起扣5分。

13

安全激励

智能视频装置使用

3

智能视频装置安装率达到100%的,加3分;安装率达到80%-100%(不含),加2分;安装率达到60%-80%(不含),加1

安全标准化建设

2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酌情1-2

注册安全工程师

2

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且经核实在本企业注册执业的,每人次加1分。

表彰奖励

3

①企业获得县级表彰的,加1分,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加2分。

②企业驾驶员、押运员在行车行车过程中助人为乐、帮助他人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被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分。

备注:1.扣分针对二类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2.重点线索人工干预率=(企业专职监控员按规定对连续超速、疲劳驾驶等重点动态监控线索的处置数量/企业重点动态监控线索总数)×100%

      3.经营行为异常:两客一危企业、车辆等资质异常情况、未按要求开展动态监控情况 以及未按要求填写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情况等。

      4.道路客运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率:统计每月2学时安全教育培训及岗前培训24学时。

      5.主动安全智能防控装置(终端):是指安装在车辆上满足工作环境要求,具备行车记录仪、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监控、高级驾驶辅助、驾驶员状态监测等功能,并支持与其他车载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提供主动安全智能防控平台所需信息的车载设备。

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等级动态评价标准

序号

一类指标

二类指标

评分标准

分值

备注

1

疲劳驾驶

疲劳驾驶

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小于20分钟;

客运驾驶人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

③客运驾驶人员夜间(2200-次日0600)连续驾驶时间超过2小时,或停车休息时间小于20分钟;

每次-5


2

超速驾驶

短时间一般超速

连续40秒(含)-60秒超速在限速值10%(含)-30%

每次-2


较长时间一般超速

连续60秒(含)-180秒超速在限速值10%(含)-30%

每次-4


长时间一般超速

连续180秒(含)以上超速在限速值10%(含)-30%

每次-6


短时间严重超速

连续40秒(含)-60秒超速在限速值30%(含)以上

每次-3


较长时间严重超速

连续60秒(含)-180秒超速在限速值30%(含)以上

每次-6


长时间严重超速

连续180秒(含)以上超速在限速值30%(含)以上

每次-9


3

安全事故

非亡人事故

负次要责任

每次-2


负同等责任

每次-5


负主要责任

每次-8


负全部责任

每次-10


4

公安部门

违章处罚

公安处罚数据扣分

按照违法扣分数据对安全码分值进行一比一扣分

-


5

交通运输部门违章处罚

违法较轻

处罚违法程度等级为较轻,处罚金额为200-1000

每次-1


违法一般

处罚违法程度等级为一般,处罚金额为1000元(不含)-3000

每次-2


违法较重

处罚违法程度等级为较重,处罚金额为50000-100000

每次-3


违法严重

处罚违法程度等级为严重,撤销从业资格证

每次-4


6

安全激励

安全驾驶

无扣分连续安全驾驶每10

每次+2



附件2   

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异常行为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异常行为(9条)

序号

名称

问题

问题

对象

依据

1

企业未落实

动态监控主

体责任

超速驾驶

企业

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





和管理。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2

企业未落实

动态监控主

体责任

疲劳驾驶

企业

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3

企业未落实

动态监控主

体责任

夜间行驶(凌晨0-5违规未停用

企业

公安交管部门要求。

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4

车辆道路运输证不符合要求

车辆道路运输证逾期且营运

车辆

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要求: 《宁夏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经营者应当向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从事班车客运的,应当办理客运标志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应当随车携带,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与宁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对接归集信息)

5

车辆超载

车辆通过高速入口时涉嫌超载

车辆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禁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和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使用牵引车运输货物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

6

车辆超限

车辆通过高速入口时涉嫌超

车辆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禁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和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使用牵引车运输货物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

7

未注册使用宁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

未按要求注册使用宁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

企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333号)

四、工作任务(二)建设省级危货监管系统。1.开发行业监督管理系统。为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监管、现场监督检查管理、运输企业安全合规量化评估、执法监管人员在线学习与业务培训等功能服务,同时为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行业监测、统计分析等功能服务。2.开发行业信息服务系统。为运输企业提供电子运单管理、与管理部门信息交互等服务;为托运人、装货人及保险机构等提供承运人基本资质信息、安全合规量化评估结果查询等服务。3.实现数据交换共享。实现与部级危货监管系统及当地第三方罐体检测机构检测信息联网共享;推进与本地工商、公安、环保、安监、质检等部门的数据共享。

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填写不规范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有实际运行轨迹但未填写运单的

企业

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处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第六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9

挂车信息未

录入

上报的危险货物电子运单中,车辆类型为牵引车,挂车信息未录入

企业

依据宁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系统录入信息情况。

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异常行为(5条)

序号

名称

问题

问题

对象

备注

1

企业未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超速驾驶

企业

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2

企业未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疲劳驾驶

企业

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3

客运企业未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营运客车凌晨2-5点违规未停用

企业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855客运驾驶人员夜间(2200-次日0600)连续驾驶时间超过2小时,或停车休息时间小于20分钟;长途客运驾驶人员凌晨2时至5时未停止运行的(接驳运输除外、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客运车辆,确保安全的除外)。

4

客运包车业务不规范

客运包车有业务备案无轨迹

企业

包车客运系统与宁夏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数据比对。

5

车辆道路运输证不符

合要求

道路运输证逾期且营运

车辆

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要求: 《宁夏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经营者应当向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从事班车客运的,应当办理客运标志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应当随车携带,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

附件3

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处罚违法程度划分

较轻:罚款200-1000元                一般:罚款1000元(不含)-3000

较重:罚款50000-100000元            严重:撤销从业资格证

序号

名称

问题

问题对象

依据

1

客运从业人员资格证及从业范围不符合要求

客运驾驶员无证上岗;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

人员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2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被撤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2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及从业范围不符合要求等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无证上岗;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进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要求进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人员

处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处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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