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640000016/2023-00077
阅读量:
所属机构: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文号: 宁交规发〔2023〕1号
生成日期: 2023-02-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宁交规发〔2023〕1号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公安局(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切实加强全区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工作重要意义
实行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重要举措,不仅能够有效遏制违法犯罪分子通过道路客运渠道跨区域流动,进一步落实汽车客运站和道路客运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全区道路客运行业安全防范能力,提升道路客运行业监管水平,而且对切实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实名制管理也是积极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在全区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的基础上实行实名制管理,能进一步优化道路客运资源配置,充分发挥道路客运比较优势,进一步提升道路客运服务水平。
二、全面落实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工作
(一)实名制管理范围。
在全区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县际、县内客运班线、农村客运班线暂不实行实名制管理),免票儿童除外。
(二)实名制管理主要内容。
1.旅客购票时应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记载旅客的身份信息;委托他人代购车票的,应提供委托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持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在同一车次(同一客运站当日发出的同一车次)只允许购买一张实名制车票,免票儿童除外。旅客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旅客购票时需现场核对票面信息,发现票面信息与有效证件信息存在差异时,需立即将原票交由售票人员处理,保证票面与证件信息的一致性。旅客遗失客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售票人应当免费为其补办客票。
人工售票有效身份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消防员证、海员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临时乘车身份证明。有关合法有效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电话、终端等方式售票有效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应当要求旅客出示有效客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查验工作。旅客乘车前,客运站经营者对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旅客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下简称人、证、票)是否一致进行查验核对。经核查人、证、票一致的,方可进站乘车。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人、证、票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乘车。
3.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完善必要的设施设备,切实加强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及相关系统、设施设备运用的业务培训,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客运班线及客运站经营者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所登记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应当依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其如实提供。对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对所获得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
5.客运班线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针对客流高峰、恶劣天气及设备系统故障、重大安保活动等特殊情况下实名制管理的特点,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
三、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行业监督指导,督促辖区内汽车客运站和道路客运经营者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主体责任,积极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一要指导汽车客运站和道路客运经营者做好实名制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旅客对实名购票的认识,确定本辖区应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站数量并建立台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实。二要督促指导辖区内汽车客运站做好联网售票系统及微机售票系统软、硬件升级改造工作,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奠定数据基础,做好技术保障。三要指导实名制信息管理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汽车客运站妥善保存采集、汇总到的旅客身份信息和乘车信息,积极协调汽车客运站与公安机关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四要强化行业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汽车客运站和道路客运经营者做好危险品检查管控及安全检查措施的落实。监督汽车客运站和道路客运经营者严格落实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制度,确保旅客“人、证、票”合一乘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要在实行实名制管理的汽车客运车站建立警务室,有条件的可以成立派出所,确保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一要指导、督促、检查汽车客运站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建立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二要及时为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开具临时身份证明。三要监督、指导汽车客运站和道路客运经营者做好危险品检查管控及安全检查措施的落实。四要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旅客对实名购票的认识。对不配合或逃避实名制管理的旅客,进行劝阻告诫,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五要积极与汽车客运站进行数据对接,确保公安信息系统与汽车客运站实名制售票、检票信息系统的联网查询。
汽车客运站和道路客运经营者要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一要做好工作保障。客运班线及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配备必要的人员及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相关系统、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积极支持配合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升级改造。凡不具备条件实施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的长途客运班线售票站(点)的,要切实做好实名制登记和检验工作。二要严格落实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在票面记载旅客姓名和身份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拒绝身份查验或者人、证、票不一致的旅客,坚决不予出售客票或提供运输服务。三要密切工作配合。汽车客运站应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向其如实提供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做好与公安机关信息系统对接工作;为方便旅客办理临时身份证明,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设立警务室、警务工作站或派出所的办公用房及必要的办公设施,确保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组织协调,根据各自职责任务,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将责任层层压实到单位、到岗、到人,确保目标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切实加强沟通协调;汽车客运站和道路客运经营者要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做到各项工作无缝衔接,确保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实行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统筹协调与组织调度,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策、资金、技术支持,确保实名制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围绕目标任务,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将联合督导检查各地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或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利用行业宣传资源和当地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介广泛宣传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工作。汽车客运站要在站内张贴通告,及时向旅客做好宣传引导,让广大旅客理解支持、自觉遵守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按照规定购票乘车。
本通知自2023年3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6日。2017年印发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做好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交发〔2017〕33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全区长途客运实行实名制管理的通告》(宁交发〔2017〕35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2023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