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申诉处理工作制度(试行)》和《公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清单目录》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2年第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督促指导辖区公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贯彻落实《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1号)有关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申诉处理工作制度(试行)
为加强我区公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公共交通企业信息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我区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诉人)凡对在宁夏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的公路公共交通企业未按照《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1号)公开相关信息的,可以根据本制度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二、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申诉受理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属地负责、分级管理以及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公共交通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申诉人申诉的受理、登记、调查、办理、答复及归档工作。
四、申诉受理渠道:申诉人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口头申诉,也可通过政府网站投诉举报专栏留言、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寄信函等书面形式进行申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设立专门的监督信箱和监督电话,并向公众公布。
五、申诉人向被申诉公共交通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二)被申诉企业的名称及其违反《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的事实和依据;
(三)申诉需求、理由和反馈方式;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六、申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能即时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
(二)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诉人并告知理由。
(三)对受理的申诉事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处理意见,并反馈申诉人及被申诉企业。
(四)被申诉企业应当在收到申诉调查处理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七、被申诉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意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本制度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