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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1.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生成日期:2022-03-09 17:24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厅机关相关处(室):

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公布了《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第10号令),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正,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动态调整,厅组织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宁交规发20216号)中涉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修订,并对文本序号等内容同步调整,形成了《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4日,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