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厅机关相关处(室):
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公布了《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第10号令),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正,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动态调整,厅组织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宁交规发〔2021〕6号)中涉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修订,并对文本序号等内容同步调整,形成了《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4日,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