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厅机关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厅组织修订了《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已经2021年12月1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第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原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宁交办发〔2011〕212号)及《关于修订<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道路运输部分的通知》(宁交办发〔2013〕212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