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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1.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生成日期:2021-03-25 08:49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1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1322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促进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关键岗位人员诚实守信、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宁夏安全生产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交办安监〔2017193号)以及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信用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运营实体的生产经营单位(含为交通运输行业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等级评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统筹协调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宁夏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

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各业务处室负责落实指导、监督分管业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县级(区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

市级、县级(区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管辖范围内纳入信用等级评定企业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做好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注册、信息填报、动态更新等工作,配合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做好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审核和评价工作。公路水路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还应当督促项目参建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注册、信息填报等工作。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公正透明、依法监管”的原则,坚持行业推动、共治共享、应归尽归、分级公类、奖惩并举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实守信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信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责任,完善机制,保障经费,不断提升安全生产信用水平。

第二章 分类分级与信息采集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工程建设、交通设施养护工程和其他(未列入前四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等五个类型。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十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分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必须依法依规具有相关行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四个类型。上述四类从业人员可按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本办法所称主要技术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交通运输业务的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以及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等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级别, AA为最高信用等级,D为最低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自行填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填报内容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营业执照、经营资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

(二)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从业资格等基础信息;

(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因不良行为被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含通报批评)等失信信息;

(四)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和先进成果等信息。

上述信息应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及时填报;新增或发生变化的信息,应在15个工作日内填报。

填报信息项目可根据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并与其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通过监督执法、举报核实、与相关管理机构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行填报信息进行核实,发现不及时填报或不完整填报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完善。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由信用管理系统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智能计算得出,并动态更新。区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分别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管理,并对异议进行处理。公路水路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参照对项目参建企业信用等级进行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基础分值为1000分。

(一)AA 级:评价周期内信用好。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措施扎实,效果好。信用评分等于或高于1200分。

(二)A 级:评价周期内信用较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较为到位,安全生产风险总体可控。信用评分低于1200分,等于或高于1000分。

(三)B 级:评价周期内信用一般。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存在一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信用评分低于1000分,等于或高于800分。

(四)C 级:评价周期内信用较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信用评分低于800分,等于或高于600分。

(五)D 级:评价周期内信用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差,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信用评分低于600分。

第十五条 纳入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价范围,但未按照要求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注册、填报信息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C级管理。暂未纳入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价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由具有管辖权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评分分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扣分、不良行为扣分和奖励加分三种情形,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主填报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不良行为信息不实的,由市级、县级(区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按管辖权限对其失信行为予以双倍扣分。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信用评定实行综合评定。从事交通运输多种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应累计记分。

第十九条 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实际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其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应按照以下得分最低值确定:

(一)集团公司直接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安全生产信用得分;

(二)集团公司管理的下一级子公司或实际控股的下一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信用得分的平均得分。集团公司管理的下一级子公司或实际控股的下一级股份公司直接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同等以上责任,下同)的,或12个月内发生2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其信用等级下降一级。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每项安全生产信用评分有效期为自确认之日起12个月(评分依据有明确有效期的,以其有效期为准),评分在有效期内的纳入信用评定累计计算,评分超出有效期的不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累计。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存在严重不良行为且满足联合惩戒条件的,应同时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交通运输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另行制定。

第四章 信息公布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初次评定或发生变化的,由信用管理系统自动公示并动态更新,公示期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对公示的信用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向具有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进行申诉。申诉结果改变不良行为认定的,申诉人应通过信用管理系统提供相关材料,由市级、县级(区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按管理权限审核确认后,信用管理系统自动撤销相关不良行为扣分。

评定结果确定后,由信用管理系统自动更新。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可针对失信行为采取消除后果和立即整改等措施进行信用修复。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通过信用管理系统提供信用修复证据,经具有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核查通过的,撤销相关失信行为扣分,不通过的应告知原因。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查询管理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查询管理本单位及其管理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从业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信用管理系统查询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将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填报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抽查比例和方式,督促企业落实填报责任。

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填报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将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评定结果作为行业综合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行业综合信用等级不高于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并依法在相关行政许可、资质(格)审核、工程招投标、优惠政策、监管执法等方面,将安全生产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AA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给予优惠和扶持,并在有关单位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对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其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依规采取增加监督执法频次、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约谈、公开曝光、取消经营资质(格)或限制性经营、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或限入、从重处罚等措施予以惩戒,并可引导市场慎重选择其相关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5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51日。

附件

安全生产信用评分标准

一、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扣分

(一)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发生责任事故等级和在事故中承担责任大小进行扣分,从事故调查报告印发之日起按次计算,扣分标准如下:

责任性质

事故等级

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

次要责任

特别重大

600

450

300

150

重大

300

225

150

75

较大

150

115

75

40

一般

50

40

25

15

(二)从业人员以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扣分为基数,依照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大小按下表比例扣分,按次计算:

任性质

从业人员

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

其他责任

主要(含主要技术)负责人

100%

安全管理人员

100%

65%

30%

依法持证人员

100%

65%

30%

二、安全生产不良行为扣分

(一)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1严重违法经营活动或行为被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认定)的扣200分;其他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行为被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扣50分。

2被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的,每次扣50分,未按挂牌督办要求进行整改的,加扣50分,督促后仍未按要求整改的,加扣100分。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每项加扣200分。

4未按管理部门要求整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每项扣10分。

5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每项扣5分。

6.未按法律法规或管理机构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承诺的,扣50分。

7依法依规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聘用期间信用扣分满600分的,每人次扣30分。

8未按规定时限填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未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的,每项扣10分。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现不及时填报或不完整填报的,督促后仍不改正的每项扣20分。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以上扣分情形的,其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分值扣分。

(二)依法依规具有有关行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1严重违法经营活动或行为被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扣200分;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扣50分。

2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每项加扣200分。

3未按要求整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每项扣50分。

4未按法律法规或管理部门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承诺的,扣50分。

5未按规定时限填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或未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的,每项扣10分。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现不及时填报或不完整填报的,督促后仍不改正的每项扣20分。

三、奖励加分

(一)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奖励加分标准:

1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一级的,加200分(该项加分有效期同证明有效期,下同);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二级的,加100分;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三级的,加50分。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从事行业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按最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级别加分。

2取得安全生产领域科技进步奖的,部级以上加200分,省级加100分。

3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下属单位,子公司除外,下同)获得部级以上安全生产表彰的,加100分;获得省级安全生产表彰的,加50分;获得市级安全生产表彰的,加30分。

4取得并应用的安全生产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编制单位编制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每项加50分,作为第一编制单位编制宁夏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每项加30分。

5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连续3年评为安全生产信用AA级的,加100分;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连续3年评为安全生产信用A级的,加50分。

(二)依法依规具有有关行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加分标准:

1获得部级以上安全生产表彰的,加100分;获得省级安全生产表彰的,加50分;获得市级安全生产表彰的,加30分。

2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获(一)中24项加分的,其第一贡献人(限1人)同分值加分,但不与本款第1项重复加分;第二、三贡献人(各限1人)50%分值加分。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单次扣分100分以上,或两年内连续发生3次以上同一扣分行为的,不得享受加分奖励;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两年内连续发生3次以上同一扣分行为的,双倍扣分。安全生产信用扣分和加分应逐项按次累计计算。

交通运输厅可适时根据实际情况对评分标准进行调整。


宁交规发[2021]2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