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宁夏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2次厅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关情况及时报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0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保障规划项目有序实施,提高中央车购税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普通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巩固交通扶贫成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交通运输(公路水路)基本建设中央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交规划发〔2016〕62号)《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交规划发〔2016〕1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纳入国家和自治区规划范围内的使用中央车购税和自治区普通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的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中央车购税和自治区普通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和投资计划执行方面监督管理,强化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保障自治区交通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确保我区交通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区交通建设项目的计划执行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对交通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和计划执行不力的单位进行督导。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自治区本级实施交通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督导、问责,并指导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履行本单位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职责。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有关要求,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实施交通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三章 中央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交通建设项目按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取得规定的批复文件并具备建设条件后,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向交通运输部申请中央车购税资金或安排自治区普通公路建设专项资金。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及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编报中央车购税资金或自治区普通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申请建议项目时,应对申报项目信息严格审核,确保项目相关申请资料真实有效、资金需求合理。
第七条纳入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范围的车购税用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应严格按规定层级、范围和程序进行资金整合,不得以资金整合名义违规挪用资金。相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脱贫攻坚要求积极落实交通建设项目。
第八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及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保证中央车购税资金和自治区普通公路建设专项资金及时、足额用于计划下达的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此类情况的,应及时向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已下达的中央车购税资金或自治区普通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因项目建设条件、进度变化等原因确需进行调整的,应于当年8月底前,按照项目申报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及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标准。核定中央车购税资金或自治区普通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依据的项目建设规模或技术标准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报批,重新核定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及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概(预)算管理工作,既要严格控制项目概算执行,又要防止项目概算与实际投资相差过大。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及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完善交通建设项目和资金监管机制,做到日常监管与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十三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履行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应按职责明确每个项目的日常监管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确定,自治区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原则上应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为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四条 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建立项目监管台帐,针对建设手续、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建设进度等方面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人应到项目现场了解建设情况,对投资多、规模大的项目应增加到现场的频次,对建设地点比较分散的项目,定期开展现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直属单位及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七条自治区及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特别是交通扶贫项目统计工作,按统计报表要求及时、全面报送统计数据,重视统计数据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本级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按规定进行公开。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对项目相关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开。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行业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可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畅通举报渠道,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严肃对待、及时受理,限时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交通建设项目概算投资节余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20%以内。
对除因项目正常规模调整及政策性调整以外因素造成概算投资节余比例超过30%的项目,由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追究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把关不严的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追究概算编制单位责任,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概算投资结余具体情况核减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下一年度资金安排规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存在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中央车购税和自治区普通公路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及截留、侵占、挪用中央车购税和自治区普通公路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下达补助资金或收回已下达的建设项目资金,并核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下一年度资金安排规模。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