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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1.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生成日期:2015-03-25 16: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滨河大道安全畅通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管理的滨河大道共431公里,含左岸上游自中卫市下河沿至中宁石空镇新渠稍95公里,下游自青铜峡总干渠至石嘴山滨河工业园区189公里;右岸上游自中卫黄河大桥至中宁南河子沟口76公里,下游自青铜峡铁桥至银川黄河大桥71公里。
第三条  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段管理、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四条  银川、石嘴山、吴忠、中卫四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滨河大道及时进行交竣工验收,竣工后3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滨河大道实行行业管理。宁夏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对各市、县(区)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黄河金岸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滨河大道的养护质量、路政管理和超限超载治理,并负责协调滨河大道的绿化美化等工作。
第六条  黄河金岸各市、县(区)应当对本行政区内滨河大道高路堤、急弯、临水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及时完善限速、警告标志和路侧护栏等安全设施,保障行车安全。
第七条  滨河大道除惠农、平罗县境省道301线与滨河大道相交处、空港物流至吴忠方向、青铜峡、中卫主线进出口外,其它路段不得设置限高、限宽等设施。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所有与滨河大道平交的道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并选择至少一处平交道口(含以上主线进出口处)安装可升降、可移动的限高、限宽设施,派专人值守,以确保滨河大道客运、旅游观光和抢险救灾等车辆及时安全通行。
第八条  滨河大道养护管理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和黄河金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九条  滨河大道坚持全面养护、常年养护、科学养护、及时养护并重,预防性养护优先的原则。
第十条  宁夏公路管理局负责对滨河大道进行编号,下达年度养护质量指标,监督养护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考核养护质量。
第十一条  黄河金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滨河大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黄河金岸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行政区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负责协调地方政府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负责编制下达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并报宁夏公路管理局备案;负责滨河大道交通标志、标线及沿线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与完善工作;对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负责滨河大道的路政管理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  黄河金岸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加强滨河大道养护管理,保持公路路面清洁平整、路拱适度、行车舒适、边沟畅通、构造物完好、交通标志标线与沿线安全防护设施完善,保证滨河大道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于每季度末月向宁夏公路管理局报送滨河大道季度养护技术状况评定结果。
第十三条  黄河金岸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加强滨河大道的预防性养护,根据路况及时采取罩面、灌缝、防排水、植被防护等养护措施,延长公路使用寿命。加强雨雪冰冻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建立并完善自然灾害应对预案,提高滨河大道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第十四条  黄河金岸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滨河大道里程、等级(宽度)及相关标准合理配备养护管理职工和必要的机械设备,合理设置养护管理站所。
第十五条  滨河大道遭受地质自然灾害特别是发生重大水毁,黄河金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水利等有关部门抢修路基(堤防),恢复交通,黄河金岸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修路面工程,保障道路畅通。
第十六条  黄河金岸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滨河大道交通安全设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治,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标准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的规定。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  宁夏公路管理局负责滨河大道路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黄河金岸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滨河大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黄河金岸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力量切实做好路政管理各项工作,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滨河大道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十九条  黄河金岸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禁止车货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在滨河大道上行驶。确需通行的,必须经路线所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法规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灵武临河高速公路出口至空港物流中心段不受以上限制,但须严格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行驶。
第二十条  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防洪抢险运输车辆不受吨位限制。黄河防洪治理工程施工车辆的吨位由宁夏公路管理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黄河金岸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滨河大道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二条  黄河金岸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开展公路巡查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路政案件,保护公路环境,确保公路路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滨河大道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十四条  跨越、穿越滨河大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力设施的,应当向路线所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法规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许可手续。所申请修建工程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施工中对公路及公路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  滨河大道全段应当严格管理公路平交道口,对已存在的平交道口,应当结合使用情况进行清理,能够封闭的必须予以封闭。设置新的公路平交道口,应当向路线所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法规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办理许可手续。
第二十六条  收缴滨河大道公路赔、补偿费,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交通运输厅的规定。滨河大道公路赔、补偿费及广告等收益主要用于修复损坏的公路及设施,弥补养护管理经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滨河大道养护管理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安排500万元,交通运输厅每年补贴500万元,地方政府按不低于第二十八条补贴标准的1:1比例配套,并纳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地方政府以其它方式筹措养护管理资金。
第二十八条  滨河大道养护管理资金补贴标准为:
(一)路面宽 22.5米及以上,每公里每年15000元;
(二)路面宽17米,每公里每年13000元;
(三)路面宽12米,每公里每年11000元。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每年将财政安排资金和厅补贴资金统筹使用,按各市、县(区)滨河大道实际里程和路面宽度下达补贴资金。除年度补贴资金外,交通运输厅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滨河大道养护管理考核合格的市、县(区)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滨河大道养护管理补贴资金到位后,各市、县(区)应当及时纳入计划,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不得挪用、截留、坐支。
第三十条  滨河大道养护管理资金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宁夏公路管理局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的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审计。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宁夏公路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滨河大道检查考核依据《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检查评比标准》进行。
第三十三条  滨河大道考核工作采取平时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每年两次。年度考核结果评比实行平时、年中、年末三检“百分考核制”,考核结果做为兑现“以奖代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给予奖励。考核前三名为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先进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选“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先进单位”资格,并相应缩减直至取消“以奖代补”资金:
(一)辖养路段严重失养,造成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路容路貌严重“脏、乱、差”,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
(三)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不按规定使用的;
(四)治超工作不力,路政案件查处不及时,造成路产受损、路权被侵犯,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五条  对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差或出现挪用、截留、坐支补贴资金以及未达到养护质量指标的市、县(区),扣减下年度养护管理补贴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黄河金岸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3日交通运输厅发布的《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