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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道路运输部分的通知
  1.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生成日期:2013-12-06 09:51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各有关单位,厅机关各相关处(室):

为加强行政执法,2011年11月3日,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宁交办发〔2011〕212号),进一步规范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为推动交通运输公正执法、依法行政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根据自治区监察厅、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回头看”活动的通知》(宁府法〔2013〕12号),交通运输厅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宁交办发〔2011〕212号)进行了实施后评估。因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8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行了修正;2013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正,以致现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部分行政处罚事项法律依据发生变化。因此,交通运输厅决定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原《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宁交办发〔2011〕212号)中除“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外,其它事项仍遵照宁交办发〔2011〕212号文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