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行政复议人员
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行政复议队伍建设,规范交通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保证交通行政复议工作质量,根据《交通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全区交通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各级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管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厅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区交通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自治区各级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交通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取得交通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交通运输厅行政复议岗位培训,并经交通运输厅统一组织的交通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可取得交通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一)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交通法制工作合计满2年。
(二)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交通法制工作合计满4年。
第六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并从事交通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经交通厅审查后可直接取得交通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第七条 交通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由交通运输厅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取得交通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可以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
《交通行政执法证》是交通行政复议人员依法从事交通行政复议工作的资质和身份证明。
第九条 交通行政复议人员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交通运输厅直属各部门及五市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人员,由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填写《交通行政执法证申领表》,并加盖本机关公章,报送交通运输厅法制工作机构,办理《交通行政执法证》事宜。
(二)县(区)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人员,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核《交通行政执法证申领表》,并加盖上级机关公章,报送交通运输厅法制工作机构,办理《交通行政执法证》事宜。
(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直接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交通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同时报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便审查。
第十条 交通运输厅法制工作机构按照《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具体负责《交通行政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对取得交通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交通运输厅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同时制发《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卡片》。《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卡片》由交通行政复议人员所在单位保管,随时做好有关记录。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复议人员所持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按照《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厅定期对交通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情况应予记录,作为《交通行政执法证》年审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取得交通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厅注销其资格,收回证书: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
(二)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资格的行为。
交通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调离行政复议工作岗位的,所在复议机关应当收回其证书,报交通运输厅注销其资格。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