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生成日期:2009-09-24 16:37
宁夏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处室和各单位应当在厅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五条 已经明确的内容,由责任处室和单位负责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经厅办公室审查后进行公开。
第六条 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自治区或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交通运输厅信息发布协调函》(见附件1)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公开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
拟发布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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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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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单位反馈意见: |
征求意见单位盖章: |
(拟发布信息全文附后)
拟发布单位领导签字: 征求意见单位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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