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规范性文件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1.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生成日期:2009-09-20 16:24
 
宁夏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增加交通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是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有利于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加交通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部门。
第三条  政府交通信息是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机关各处室及代厅行使公路、水路交通行政管理职权的厅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在其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交通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除依申请予以提供的外,政府机关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政务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交通信息:
(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厅直各单位名称、行政管理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交通工作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交通建设和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专项规划;
(四)交通工程建设和行业管理的标准、规范;
(五)交通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受理部门、联系电话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等;
(六)交通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程序以及监督部门;
(七)交通规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
(八)交通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预审、评标结果情况;
(九)交通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
(十)交通行业统计信息,公路、水路运输信息和路况通行信息;
(十一)交通安全生产管理、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情况;
(十二)突发交通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与处置情况;
(十三)重要的人事任免信息,公务员、直属单位人员招考信息以及交通专业职业资格考评信息;
(十四)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交通文化建设情况;
(十五)交通行业廉政建设情况;
(十六)投诉、举报、信访和申请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交通信息,以及公开人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市、县级人民政府赋予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公路、水路以外的交通管理职能的,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赋予的职能公开相应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免于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二)《宁夏交通》报以及交通信息专刊等;
(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www.nx.gov.cn)及厅直属各单位网站
(四)政府新闻发布会;
(五)政府机关设立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多媒体查询机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
第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交通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在制作政府交通信息时,首先要根据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目录和保密管理有关要求,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
(二)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
(三)本单位保密机构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四)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五)报送信息公开发布部门以规定的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交通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对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和维护。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印发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文件,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印发后要在主动公开的同时,向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报送电子文本。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已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同时应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十一条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