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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1.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生成日期:2016-03-30 14:34

《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已于2009年2月1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决定废止下列8件交通规章:

序号1

规章名称: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

发布文号:(86)交公路字633号

发布日期:1986年9月10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财政部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财政部同意废止

序号2

规章名称: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87)交公路字64号

发布日期:1987年2月3日

发布机关:国家经委、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同意废止

序号3

规章名称: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发布文号:(90)交运字136号

发布日期:1990年3月5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财政部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财政部同意废止

序号4

规章名称: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91)交工字714号

发布日期:1991年10月15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同意废止

序号5

规章名称: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

发布文号:交财发(1993)541号

发布日期:1993年5月25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

序号6

规章名称: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文号:交工发(1993)749号

发布日期:1993年7月22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

序号7

规章名称:公路养路费审计工作规范

发布文号:交审计发(1995)975号

发布日期:1995年10月18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

序号8

规章名称: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

发布文号:交基发(1995)1199号

发布日期:1995年12月13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