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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宁夏公路车辆通行费统一车型及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
  1.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生成日期:2006-03-27 17:43
    
宁价费发[2005]130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交通局:
 
    为了规范我区公路收费行为,从根本上遏止超限超载运输,有效保护路产路况,促进公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的精神,经测算核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现就宁夏公路车辆通行费统一车型及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现行车型收费标准
 
    客车、未实施计重收费的收费站和当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时的货车收费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03)的标准的要求统一调整如下:
 
    1、高速公路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表1   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标准
车型
划分标准
收费标准(元/车公里)
货车(t)
客车(座)
1
2t以下
7座以下
0.30
2
2—5t(含5t)
8—19座
0.50
3
5—10t(含10t)
20—39座
0.70
4
10—15t(含15t)
20英尺集装箱
40座以上
0.85
5
15t以上
40英尺集装箱
——
1.00
   
    2、执行宁夏普通公路计重收费标准一的收费站所对应的按车型收费标准
 
表2   宁夏普通公路按车型收费标准一
序号
车型
划分标准
收费标准
(元/车次)
货车(t)
客车(座)
1
一客
——
7座以下
8
2
二客
——
8—19座
10
3
三客
——
20—39座
15
4
四客
——
40座以上
20
5
一货
2t以下
——
8
6
二货
2—5t(含5t)
——
15
7
三货
5—10t(含10t)
——
25
8
四货
10—15t(含15t)
20英尺集装箱
——
30
9
五货
15 t以上
40英尺集装箱
——
35
10
摩托车
2
11
拖拉机2吨以下(含2吨)
3
12
拖拉机2吨以上
6
 
    3、执行宁夏普通公路计重收费标准二的收费站所对应的按车型收费标准
 
表3   宁夏普通公路按车型收费标准二
序号
车型
划分标准
收费标准
(元/车次)
货车(t)
客车(座)
1
一客
——
7座以下
10
2
二客
——
8—19座
15
3
三客
——
20—39座
20
4
四客
——
40座以上
30
5
一货
2t以下
——
10
6
二货
2—5t(含5t)
——
20
7
三货
5—10t(含10t)
——
30
8
四货
10—15t(含15t)
20英尺集装箱
——
36
9
五货
15 t以上
40英尺集装箱
——
42
10
摩托车
2
11
拖拉机2吨以下(含2吨)
3
12
拖拉机2吨以上
6
 
    4、其他特种车辆按照核定吨位的相应档次的货车标准计收,当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二、公路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
    (一)高速公路
    正常车辆基本费率为0.075元/吨公里。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0.075元/吨公里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0.075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5元/吨公里计费[费率=0.075-0.025×(车货总质量-10)÷30];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5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4吨,按4吨计费;计费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费。
  
    (二)普通公路计重收费标准
    根据宁夏现行普通公路收费标准种类较多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标准变更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将全区普通公路计重收费标准分为二类,分别如下:
   
    1、普通公路标准一
    正常车辆基本费率为2.00元/吨车次。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2.00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2.00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50元/吨车次计费[费率=2.00-0.50×(车货总质量-10)÷30];大于40吨的车辆按1.50元/吨车次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4吨,按4吨计费;计费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计费不足8元时,按8元计费。
 
    2、普通公路标准二
正常车辆基本费率为2.50元/吨车次。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2.50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2.50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2.00元/吨车次计费[费率=2.50-0.50×(车货总质量-10)÷30];大于40吨的车辆按2.00元/吨车次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4吨,按4吨计费;计费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费。
 
    三、超限运输载货汽车加收通行费标准
    对超限运输载货汽车实施加价收费,按照车货总质量超总轴限幅度的不同确定加收标准。正常质量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超限幅度超过30%的车辆,加收通行费,使公路的非正常损坏得到合理补偿。
 
    为合理分流交通流量,缓解我区普通公路的通行压力,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施行不同的加收标准:
    (一)高速公路超限运输加收标准
    对于超限幅度分别为:30%—50%(含50%)、50%—100%(含100%)、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以内的部分暂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超过部分分别按基本费率的2倍、3倍、4倍加收通行费。
 
    (二)普通公路超限运输加收标准
对于超限幅度分别为:30%—50%(含50%)、50%—100%(含100%)、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以内的部分暂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超过部分分别按基本费率的3倍、4倍、5倍加收通行费。
 
   (三)当车货总质量同时超过规定的总质量限(46吨)和总轴限时,按超限比例大者计费。
 
    四、普通公路计重或按车型收费执行收费标准的收费站:
    (一)标准一:陶乐收费站、高家闸收费站、中宁黄河桥收费站、中卫黄河桥收费站、杨郎收费站、银灵吴收费站、盐兴公路惠安堡收费站、吴青路桥收费站、109国道四十里店收费站、109国道地三收费站、石嘴山黄河桥收费站、汝西公路收费站、胜金关收费站、盐兴公路兴仁收费站。
 
    (二)标准二:银川黄河辅道桥收费站、307国道盐池收费站、广武收费站、110国道石嘴山收费站、六盘山隧道收费站、蒿店收费站、甘塘收费站。
 
    五、公路载货汽车计重收费先在甘塘收费站、110国道石嘴山收费站、石嘴山黄河桥收费站、307国道盐池收费站、广武收费站、汝西公路收费站试行,高速公路以及其它收费站计重设施安装完成后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验收批准后执行计重收费标准。
 
    六、下列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1、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2、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理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3、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4、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5、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站,按国家规定在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6、自治区法规、规章规定的车辆。
 
    七、本通知自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