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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系列交通运输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1. 来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发布时间:2021-06-07 09:00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系列交通运输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系列交通运输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我区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技术能力,激发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进步和提升技术攻关能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改革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我区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含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水上交通、桥梁与隧道、港口与航道)及其附属交通安全、机电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试验检测、质量监督,以及制订与交通运输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进行机动车船舶等载运工具及筑养路机械等设备的安装检验维修升级改造,从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技术职称按级别分为: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按照上述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特点和专业属性,将交通运输专业工程师(中级)和高级工程师(副高级)的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划分为从事科研、技术创新及技术服务、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工程定额;从事规划、勘察、设计和造价;从事施工、养护、监理、检测、质监;从事机动车、船舶、筑路机械等设备的安装检验维修升级改造;交通运输工程管理等5类。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或在近5个工作年度内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公德;

(四)继续教育学时须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六)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的条件及要求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家和自治区交通运输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专业基本知识,并能够应用于工作实践。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直接认定;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当年经考核评审直接认定。

(二)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专业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技术人员,有参与中、小型项目全过程的经历并能较好地完成任务;

2)能够协助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或单项工程技术方法的设计、施工和实施;

3)在本单位的技术工作中能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

2.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本单位的项目,在技术岗位上能完成任务,并参与编写过专项成果报告;

2)作为技术人员参与编写过专题研究、专项技术报告或小型项目技术报告。

第六条  申报工程师的条件及要求

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工程师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在交通运输专业助理工程师岗位上工作4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交通运输专业助理工程师岗位上工作4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重点院校、重点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的,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入职后经考核合格,用人单位可推荐参评。

(二)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从事科研、技术创新及技术服务、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工程定额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中(1)—(2)条中的1条或(3)—(7)条中的2条以上:

1)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1项以上(额定内人员);

2)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科技项目计划研究,或参加完成科研课题研究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以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应用证明为准);

3)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以上行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技术指南、操作手册、工程定额的编制或修订,并颁布实施。(需提供参与和发布实施证明);

4)参与编写驾驶员、船员培训教材、教学资料,且在全区推广应用;

5)参加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先进技术成果推广或在新型设备引进消化吸收中,能熟练掌握并加以应用,通过所在单位评价验收或有关部门鉴定;

6)参与编制企业技术标准或参加完成企业级工法的编制或修订1项以上,并被企业发布实施或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评审;

7)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编写过专题研究、专项技术报告、质量、安全分析报告2份以上或独自编写1份以上,并获得专家评议认可。

2.从事规划、勘察、设计和造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厅)级以上勘察设计奖励1项以上(额定内人员);

2)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以专利或著作权证书为准);

3)参加完成1个以上自治区级综合交通运输项目,或3个以上区域路网、轨道交通、运输枢纽、物流园区、城市片区交通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造价文件的编制(提供签名的文件首页及审查报告);

4)参加完成1个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城市主干道)项目,或2个二级公路(城市次干道)项目,或3个三、四级公路(城市支路)项目,或1个标段以上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造价文件的编制,并通过评审(提供签名的文件首页及审查报告);

5)参加完成1个以上内河水运项目、航道工程及其码头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造价文件的编制,并通过评审(提供签名的文件首页及审查报告);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自治区级或2项以上市级交通运输项目的规划、组织,并通过评审(提供签名的文件首页及审查报告)。

3.从事施工、养护、监理、检测、质监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厅)级以上工程技术奖励1项以上(额定内人员);

2)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以专利或著作权证书为准);

3)参加完成1个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城市主干道)项目,或2个二级公路(城市次干道)项目,或3个三、四级公路(城市支路)项目,或1个标段以上轨道交通项目或附属设施的施工或监理或检测工作,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并通过验收,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提供参与证明及项目验收报告);

4)参加过1项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或比较复杂的筑养路机械、车辆、船舶的技术经济评价并参加撰写评审报告或负责过2项以上危险性事故、设备故障的检验、分析,研究排除故障的措施,并撰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提供参与证明及项目验收报告);

5)作为技术人员承担过1条以上高速公路或2条以上一般公(铁)路、航道(港口)的养护,参加完成2项大修、或4项中修养护工程,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并且通过验收,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提供参与证明及项目验收报告);

6)参加完成2项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1项公(铁)路、市政道路、航道工程大中修养护或改造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项目管理、施工或监理、试验检测、质监等技术工作,并通过验收(提供参与证明及项目验收报告);

7)参加完成2个内河码头及航道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施工、监理或检测工作,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并且通过验收,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提供参与证明及项目验收报告);

8)提出的改进施工、检测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及有关安全技术和技术管理方面的措施建议,经采纳后取得实际效果。

4.从事机动车、船舶、筑路机械等设备的安装检验维修升级改造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厅)级以上工程技术奖励1项以上(额定内人员);

2)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以专利或著作权证书为准);

3)参加完成1项以上车辆技术改造优化升级工作,能独立解决一般的技术问题(需提供项目参与及完成验收证明);

4)参加完成船舶营运检验20艘次以上,并提供检验报告;

5)参加完成3项新型筑养路机械设备的安装调试、旧设备的技术升级改造(需提供项目参与及完成验收证明);

6)参加3起质量纠纷的技术鉴定工作,对质量纠纷进行质量鉴定及论证(需提供项目参与及鉴定证明);

7)参加完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安装调试或技术改造升级,能独立解决检测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技术问题(需提供项目参与及完成验收证明)。

5.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中(1)—(2)条中的1条或(3)—(5)条中的2条以上:

1)获得市(厅)级以上技术奖励1项以上(额定内人员);

2)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以专利或著作权证书为准);

3)参与编制2项,或主持1项县级以上规模综合交通运输组织规划、实施细则,高效、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或中型以上运输企业运营实施方案及安全运营管理细则等,并通过评审或发布实施(需提供参与和通过评审或发布证明);

4)参加2起以上较大道路运输责任事故或水上事故的调查处理,且参与事故调查报告的起草(需提供参与证明);

5)撰写2篇道路运输行业调研报告或分析报告,解决道路运输组织中的难点问题,对行业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借鉴意义(需提供报告)。

(三)学术要求

申报工程师的人员须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者撰写本人直接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2篇,每篇不少于8000字,报告逻辑清楚,阐述清晰,条理清晰,数据支撑;县(区)及以下申报人员可提供1篇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但不能少于8000字,结合履职、年度考核、获奖等情况综合评价。

第七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的条件及要求

长期工作在交通运输专业技术工作一线,工作业绩突出,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能独立解决学术研究和工程实践中的复杂技术难题,具有指导和培训工程师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交通运输专业工程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可直接确认。

(二)能力业绩条件

1.从事科研、技术创新及技术服务、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和编制工程定额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中(1)—(2)条中的1条或(3)—(8)条中的2条以上: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1项以上,或市(厅、局)级科学技术奖励2项以上(额定内人员);

2)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以专利或著作权证书为准),实施后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持过1项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2项省(部)级及以上重大技术项目,或主持完成3项市(厅)级科技项目研究,并通过鉴定验收(以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应用证明为准);

4)作为主要人员(前10名)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或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或作为主要人员(前10名)参与行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技术指南、操作手册、细则、工程定额的编制或修订,并颁布实施(需提供参与与发布实施证明);

5)参与编写培训教材、教学资料,且在全区推广应用,需提供推广应用证明;

6)主持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先进技术成果推广或新型设备引进消化吸收,能熟练掌握并加以应用,通过所在单位评价验收或有关部门鉴定;

7)主持编制企业技术标准或参加完成企业级工法的编制或修订1项以上,并被企业发布实施或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评审。

8)主持编写过专题研究、专项技术报告、质量、安全分析报告2份以上,并获得专家评议认可。

2.从事规划、勘察、设计和造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中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规划设计奖励1项以上,或市(厅、局)级规划设计奖励2项以上(额定内人员);

2)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以专利或著作权证书为准),实施后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其他核心组成人员,主要完成1个以上自治区级重大综合交通运输项目,或3个以上区域路网、轨道交通、运输枢纽、物流园区、码头、航道及城市片区交通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造价文件的编制(提供签名的文件首页及审查报告);

4)作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其他核心组成人员,主要完成1个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城市主干道)项目,或2个二级公路(城市次干道)项目,或3个三、四级公路(城市支路)项目,或1个标段以上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造价文件的编制,并通过评审(提供签名的文件首页及审查报告);

5)作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其他核心组成人员,主要完成1个以上内河水运项目、航道工程及其码头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造价文件的编制,并通过评审(提供签名的文件首页及审查报告)。

3.从事施工、养护、监理、检测、质监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中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市(厅)级奖励2项以上(额定内人员);

2)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以专利或著作权证书为准),实施后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其他核心组成人员,主持或主要完成1个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城市主干道)项目,或2个二级公路(城市次干道)项目,或3个三、四级公路(城市支路)项目,或1个标段以上轨道交通项目或附属设施的施工或监理或检测工作,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并通过验收,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提供参与证明及项目验收报告);

4)作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其他核心组成人员,主持或主要完成高速公路、一般公(铁)路、市政道路、航道(港口)的养护,完成2项大修、或4项中修养护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项目管理、施工或监理、试验检测、质量、安全监督等技术工作,并且通过验收(提供参与证明及项目验收报告);

5)作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其他核心组成人员,主持或主要完成1项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或比较复杂的筑养路机械、车辆、船舶的技术经济评价并参加撰写评审报告或主持2项以上危险性事故、设备故障的检验、分析,研究排除故障的措施,并撰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提供参与证明及项目验收报告);

6)作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其他核心组成人员,主持或主要完成2个内河码头及航道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施工或监理或检测,并且通过验收,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提供参与证明及项目验收报告)。

4.从事机动车、船舶、筑路机械等设备的安装检验维修升级改造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市(厅)级奖励2项以上(额定内人员);

2)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以专利或著作权证书为准),实施后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1项以上车辆技术改造优化升级工作,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需提供项目参与及完成验收证明);

4)主持完成船长30米及以上或主机单机功率220千瓦及以上或电站容量3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检验20艘及以上,并提供检验报告,并提供检验报告;

5)主持完成3项新型筑养路机械设备的安装调试、旧设备的技术升级改造(需提供项目参与及完成验收证明);

6)负责3起质量纠纷的技术鉴定工作,对质量纠纷进行质量鉴定及论证(需提供项目参与及完成验收证明);

7)主要完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整套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技术改造优化升级的技术难题,能独立解决检测过程中出现的复杂技术问题(需提供项目参与及完成验收证明)。

5.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市(厅)级奖励2项以上(额定内人员);

2)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以专利或著作权证书为准),实施后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持编制1项市级以上规模综合交通运输组织规划、实施细则,高效、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或中型以上运输企业运营实施方案及安全运营管理细则等,并通过评审或发布实施(需提供参与和通过评审或发布证明);

4)主持2起以上较大道路运输责任事故或水上事故的调查处理,且参与事故调查报告的起草(需提供参与证明);

5)主持撰写2篇道路运输行业调研报告或分析报告,解决道路运输组织中的难点问题,对行业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借鉴意义(需提供报告)。

(三)学术要求

申报高级工程师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3名)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独撰不少于5万字);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3.本人编写本专业技术规范、手册、细则、指南3万字以上,或本人撰写高质量的技术报告(包括中型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杂项目的方案比选论证、创造发明技术报告、科学研究报告、关键及难点问题的技术论证报告或技术质量总结分析报告等)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1万字,并至少有2篇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4.县(市、区)及以下申报人员,提供本专业高质量的技术报告1篇,以及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报告1篇(每篇不少于10000字),要求技术报告和总结报告逻辑清楚,条理清晰,分析深入,结合履职、年度考核、获奖等情况综合评价。

第八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条件及要求

长期工作在交通运输专业技术工作一线,工作业绩突出,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和动态并具有独到见解,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准入、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等政策,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和疑难复杂问题,具有指导和培训高级工程师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交通运输专业高级工程师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

(二)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在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能力业绩应具备下列要求中的2条以上:

1.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重大工程技术项目实施1项以上,通过正式鉴定或验收,取得重大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经国内同行专家、主管部门确认,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对行业或企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2.主持完成自治区重大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和技术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新产品开发等项目1项以上,并经自治区有关部门确认,同行专家公认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3.主持完成自治区重大交通工程或交通运输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养护、工程管理、质量及安全管理技术工作2项以上,取得突出成绩并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4.作为骨干成员承担完成1项国家、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或主持编制自治区地方标准2项并颁布实施;

5.获得国家工法1项或省(部)级工法2项;

6.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优秀设计奖、优秀质量奖的主要完成人;获得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优秀设计奖、优秀质量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7.获得交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前三名)和交通及相关专业实用新型专利3项(前2名),软件著作权3件(前2名)。

(三)学术要求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专业工作论文著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SCI、EI收录的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

2.在国家核心期刊或国家重点本科院校学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公开刊物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3.公开出版具有个人独创内容对本行业专业技术运用和发展有促进作用和借鉴意义并能代表个人工作实绩和创新成果的专著、译著一部,其中本人亲自撰写的章节必须在10万字以上。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对任现职以来有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者且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的,可根据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

(一)获得市(厅)级三等以上(前3名)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二)承担省(部)以上项目做出显著成绩或获国家授权专利(前3名),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三)主持中型工程、科研、设计、规划、试验、产品研制、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的技术业务工作,获得良好的成果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并得到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四)参与省(部)级以上1项科研、推广、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科研项目建议书的起草,经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国家核心期刊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有正式出版本专业有关的专著5万字以上。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岗位做出突出贡献,工作能力业绩显著,凡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8〕80号)中相关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由本专业2名聘任为正高级职称且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专家实名举荐或宁夏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组评审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破格程序按照办法执行。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在任现职期内取得,并与申报的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对于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用人单位可在单位内部审核推荐或聘任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严重警告”、政纪“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仿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违纪受到查处)的,延期5年申报。

第十三条  所从事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参加国家相关资格考试,不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交通运输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交通运输包括的主要子专业分别为:交通运输、交通工程、土木工程(公路)、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交通设备与控制工程、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地质工程、工程造价、给排水科学与工程、港口航道、船舶工程、轮机工程、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等。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省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级政府的厅、委、局等。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是指负责该项目全面工作的人员;技术负责人是指负责项目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的人员;其他核心组成人员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所称“主持”是指:该项目完成人中前3名,所称“主要完成”是指:该项目完成人中前10名,所称“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中所列的参加人员。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的项目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确定,大、中、小型工程项目,按国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奖励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活动,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奖励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行业协会。

第十九条  经济效益认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的经济效益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税务部门或财务部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关于论文著作的认定

(一)公开刊物是指在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含自治区以前规定的有关刊物),且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注册并可在其网站查询出的刊物。其他以任何形式发行的各种年刊、特刊、专刊(辑)和论文集等各种刊物,在职称(职务)评审中不予认可。

(二)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HSSCD)”(“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系列杂志全文转载的论文,可视为核心期刊发表。

(三)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所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评审条件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291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正高职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31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