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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宁夏交通运输厅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 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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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中央车购税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运输站场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及项目管理水平,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标准及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宁财(建)发[2017]70号)等有关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起草了《宁夏交通运输厅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2月5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2104993171@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 李建勋       联系电话6076798

附件:《宁夏交通运输厅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0年1月6日

宁夏交通运输厅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项目

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提高中央车购税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运输站场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及项目管理水平,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标准及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宁财(建)发〔2017〕7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运输服务站建设加快完善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的意见》(交办运〔2018〕18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交通运输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宁财(建)发〔2017〕3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和专项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或改造扩建项目。其类型有:新建的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对既有乡镇客运站、交管站、公路养护站等站场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的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与邮政等合作的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符合类型的建设项目,均可申请补助资金。

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包括交通运输部车购税补助资金、自治区交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管理体系,强化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和专项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确保我区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履行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和专项补助资金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并对符合支持补助资金条件的项目,列入年度补助资金计划。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的需求计划、申请、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积极落实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项目建设工作。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积极推进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项目建设各项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后,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按规定进行公开。并按规定将项目建设相关信息及时予以公开公示。

第八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标准。因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项目建设条件或进度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对已下达的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进行调整时,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按有关计划和资金管理规定及时履行调整和备案程序。

第九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及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完善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和专项补助资金监管工作机制,做到专项监督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

第十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管台帐,严格落实建设手续、资金使用、建设进度、信息上报等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申报、资金到位、建设进展和投资完成等情况,并制定工作计划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建设现场管理,对投资多、规模大的项目应增加到现场检查的频次,对建设地点比较分散的项目,应定期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统计工作,按要求及时、全面报送统计数据,严格统计数据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按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向交通运输部及自治区财政部门申请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并根据补助资金额度和建设需求,统筹安排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申请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时,应对申报项目信息严格审核,确保项目相关申请资料真实有效、资金需求合理。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取得申报项目取得用地及立项手续后,方可向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予以安排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三年流动预算要求,加强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库建设,并在每年8月底前向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项目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申请。

第十六 条  核定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或总投资规模,按比例予以补助。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保证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及时、足额用于计划下达的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补助标准及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9号),参照西部地区客运站场补助标准,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总补助资金按建设项目实际合同费用的70%取低值,给予项目资金支持,总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万/个。总补助资金包括交通运输部补助资金和自治区财政、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补助资金。参照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项目补助资金可根据建设条件、建设成本、难易程度、年度资金状况等在控制标准内作适当调整,一般调整幅度不超过15%。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实做细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概预算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概算,防止项目概算大量结余。对不严格控制项目概算的,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相应核减补助资金或取消补助资金。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对存在问题的的项目和单位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对除前期批复调整以外因素造成的概算节余资金比例超过20%的项目,将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追究建设单位报大建小的责任;并根据超概算情况扣减相关单位后续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加强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立项、建设等工作,确保项目正常推进。无正当理由对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不认真落实整改的,将予以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在项目计划执行、投资与进度统计数据报送中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况暂停、停止下达的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建设补助资金或收回已下达的补助资金。项目实施中存在骗取或转移、侵占、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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