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交办发〔2019〕147号
各有关市、县(区)交通运输局:
为依法有效履职尽责,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581号)统一部署,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决定在全区集中开展201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安排
(一)核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核查时间及对象。
核查时间为2019年6月10日至6月20日。核查对象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的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等经营者)及运输船舶。
(三)核查内容。
1.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
2.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有效性;
3.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情况。全面核查企业外资成分和引入外资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等情况);
4.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市场经营行为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5.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四)核查工作流程。
1.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填写《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9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核查报告书纸质版及电子版。国内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还应提交船舶机务专职管理人员、高级船员配备情况证明材料,以及取得的《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等证书。
2.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经营者上门核查。交通运输厅将组织相关处室对核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3.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核查的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签署核验记录。核验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20年5月31日止”。对不符合核查标准的企业,应当加注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核验记录,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立即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4.设区的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和上门核查结果等,认真统计辖区内经营者及其运输船舶的相关信息,开展工作总结(含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等),做好本地区《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3)、《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4)、《2019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和《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船舶代理、船舶管理企业汇总表》(附件6)的汇总工作。本通知中涉及的附件均可在交通运输厅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网站地址:http://jtt.nx.gov.cn/)。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动员并督促辖区内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积极参加核查,提高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切实提高核查效果,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二)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强化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年度核查力度,实现对辖区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核查率100%和国内营运船舶核查率100%。
对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重点检查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运力规模、安全管理制度或《符合证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有效性、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及外资股东变化等有关情况,以及国内水路运输“挂靠”经营、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等违规经营行为。
对于国内水路运输营运船舶,重点检查公司经营资质、船舶登记、船舶检验、安全管理等相关证书的有效性,发现证书失效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四)形成辖区内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反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并向社会公开。
(五)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19年6月25日前将本地区核查工作总结和上述汇总表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海事港航管理处),核查工作总结及附件相关表格电子版(每个经营者需建立一个独立的电子文档)分别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173189209@qq.com。
联系人:张晨,电话:0951—6076518。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