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检查发现
1.1月17日,经检查发现某物流有限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8类),未按要求配备铲子(防爆)、排放口封堵器具(堵漏垫、堵漏袋)。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1月17日,经检查发现某物流有限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3类),未按要求配备铲子(防爆)、排放口封堵器具(堵漏垫、堵漏袋)。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1月17日,经检查发现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常压液体罐车存在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的行为。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所属常压液体罐车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或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3月14日,经检查发现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现场支撑体系未经验收合格即开展模板安装作业。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4月11日,经检查发现某工程有限公司在乌海至玛沁公路惠农至石嘴山段工程房建标段石嘴山收费站施工过程中,在吊运集装箱活动房时存在吊车吊载作业人员的行为。按照《公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GT006条规定:使用汽车吊、塔吊等起重机械吊运人员,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6.5月9日,经检查发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K177+662涵洞深基坑开挖施工过程中,支护作业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现场采用水马防护,不符合专项方案及相关规范要求。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开挖方法、支护方式、措施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企业自查发现
1.5月19日,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K14+790—K15+015段高边坡施工过程中,存在位移监测时段不连续、观测时间间隔较长的问题,导致无法对可能出现的边坡失稳及塌方等风险及时做出应对。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高边坡开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实施,未开展稳定性监测或监测异常未采取措施,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5月19日,固原市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K56+354.3钢筋混凝土盖板涵工程施工中,因受旧路持续通车及地形条件限制,其进水口开挖作业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执行设计坡比参数。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开挖方法、支护方式、降排水措施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监测达到预警值未采取措施,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5月20日,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作业队未经项目部批准擅自将临时住宿区搬迁至滑坡、临崖路段。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未进行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评估且无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两区三场”设置于滑坡、塌方、泥石流、崩塌、落石、洪水、雪崩等灾害影响区域,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5月22日,某建设有限公司在K0+900—K1+060段进行高边坡开挖施工过程中,因前期监测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导致边坡稳定性监测数据异常,无法对可能出现的边坡失稳及塌方等风险进行连续监测和及时预警。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高边坡开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实施,未开展稳定性监测或监测异常未采取措施,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6月11日,某工程有限公司在路面病害处理现场使用液化气进行沥青加热作业时,液化气瓶安全装置不符合规定,存在未安装减压阀和防回火阀、使用软管材质不合格、未设置防倾倒或滚动装置及未采取遮阳措施等问题。按照《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第4.3 c条规定: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仍继续使用,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6.7月18日,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装卸路缘石作业过程中,存在叉车司机无证上岗的行为。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7.9月23日,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二标段护栏板施工过程中,存在叉车司机无证上岗作业的行为。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8.10月9日,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梁场施工过程中,发现龙门吊大小天车限位器失效,且停车时夹轨器失效。按照《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第4.7c条规定:起重机械急停开关缺失或失效仍继续使用,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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