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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通过审议修改并正式施行
  1. 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2. 发布时间:2024-08-06 18:45

近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正,自202481日起施行。

《条例》作为道路运输领域一项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自2010年修订实施以来,先后2013年、2019年两次修正,对促进全区道路运输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运输领域改革的持续深化,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与日益复杂和严峻的道路运输安全形势不相匹配。为了更好适应道路运输行业发展需要,在保持原有框架的基础上,通过修正案的形式《条例》部分条款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条例》重点修改了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统一调整实施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将《条例》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保与当前改革实际和行业管理体制现状相符。二是规范许可备案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货运站(场)经营”等调整为备案事项,并对备案时限优化调整为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三是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对重点运营车辆安装、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具有智能视频报警技术的车辆运行状态监控设备作出要求,并明确对“两客一危”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进行安全评估,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监管,预防减少和遏制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四是调整法律责任措施。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精神,对《条例》罚则事项进行全面评估,清理调整了部分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与新形势下管理工作不适应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