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近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
《备案管理办法》共有五章十五条,有效期5年。一是明确了备案申请应承诺具备的条件。二是简化了申请备案需要提供的资料,取消了备案后拟服务车辆类型和服务地域的限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三是强化了属地监管,明确要求服务商应接受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督和考核管理,积极配合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对接工作。四是完善了服务商备案变更、服务暂停及退出程序和要求,有利于保障动态监控应用的稳定,有效防止服务商暂停、退出市场,导致监控空白。五是强化服务商动态管理,明确服务商备案材料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向原备案机关提出变更备案申请或按要求补充报送备案材料。
下一步,交通运输厅将严格落实《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全力做好全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的备案和管理工作,规范全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市场,推动交通运输工作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