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羊皮筏子旅游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工作实际,交通运输厅起草了《宁夏羊皮筏子旅游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至7月30日,公众可在7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nxjtystysfwc@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75号交通运输厅821室(邮政编码750002),并在信封上注明“羊皮筏子旅游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孔繁芸,联系电话:0951—6076798。
附件:宁夏羊皮筏子旅游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宁夏羊皮筏子旅游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我区黄河水域、湖泊、水库的通航水域内,由水运企业组织游客乘坐羊皮筏子漂流工具进行的水上娱乐活动。本规范旨在通过明确经营主体责任、规范作业标准,确保羊皮筏子水上娱乐活动依法依规、安全有序运行。
二、管理原则
本规范以保障游客和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保障措施。由所属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路运输行业监管职责,文化和旅游部门配合做好A级旅游景区内羊皮筏子旅游经营活动监督,促进地方特色水上旅游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强化旅游经营活动监督,建立跨部门协同管理机制,促进地方特色水上旅游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羊皮筏子管理
(一)羊皮筏子应确保严格按照传统工艺制作,羊皮采取5—4—5排列方式规范布局,排杆按照6根*22根横竖捆绑,确保羊皮筏子充气饱满、排杆连结系绳结实;
(二)羊皮筏子应当按照核定的乘客4人定额进行载客,并配备救生、防护等安全设备。
(三)每只羊皮筏子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识牌,标明筏子编号、承载人数等信息。标识牌应清晰、牢固,不易损坏和脱落。
(四)企业应定期对在用的羊皮筏子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检查周期不得少于每月一次。检查内容包括羊皮的磨损情况、绑扎绳的牢固程度、筏体的整体结构等,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四、筏工管理
(一)筏工资质。
筏工应当年满18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船员体检标准,具备良好的水上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经过救生、羊皮筏子操作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的培训,并经过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企业要定期对筏工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项目运营线路实操驾驶技能的考核,并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关知识。
(二)筏工职责。
筏工应及时对羊皮筏子饱满度、排杆结实度、连结系绳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漂流时羊皮筏子处于合格状态。应严格遵守漂流安全规定,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羊皮筏子,不得超载、超速漂流。
漂流前,应对筏子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筏子安全可靠;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发放救生设备,并指导游客正确佩戴。
漂流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天气、水流等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不得擅自离岗,确保游客的安全。
遇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游客进行自救和互救,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五、码头设置及管理
(一)码头设置应在水流平缓、波浪起伏较小区域,上下水线须有一定坡度,陆地部分应设置游客通道、羊皮筏停放区的足够空间。
(二)羊皮筏子开筏码头登筏口应设置救生衣穿着、排队等候、登筏等功能区,其中:救生衣穿着区设置位置应有利于救生衣的快速周转,救生衣按照类型分开摆放并有明确标示,游客在救生衣管理员的协助下进行规范正确穿着。排队等候区应设置迂回通道,在通道内设置醒目简洁的标示牌,提前告知游客乘坐羊皮筏子的安全注意事项。登筏区入口处应设置调度平台,负责对进入游客进行检票和合理搭配,羊皮筏登筏区段应采用阶梯式结构,单面台阶不宜过窄过高,临近水面台阶上应设置扣环以固定羊皮筏,便于筏工双手协助游客登筏。各功能区设置醒目标识牌、提示牌。
(三)羊皮筏子停靠码头应有功能齐全监控设施,并制定维护检查制度,确保监控设施正常工作。
六、漂流区域设置及管理
(一)划定漂流区域。
交通运输应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等相关部门,对计划开展羊皮筏子漂流活动的区域安全风险进行会商研判。根据水域条件、水流情况、旅游需求等因素,指导企业划定羊皮筏子的漂流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标志。
漂流区域应符合安全要求,避开危险区域和交通要道,确保漂流安全。
(二)漂流区域维护。
企业需定期对漂流区域进行巡查和维护,清理水域内的障碍物和漂浮物,确保漂流畅通。
加强对漂流区域的水质监测和环境保护,防止水污染和生态破坏。
七、安全保障及应急措施
(一)从事羊皮筏子旅游项目的企业,对项目安全负责。应当配备足以保障漂流安全的安全员,必须在漂流水域的每300米以内至少设置1名安全员,安全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基本安全、游泳、救生等应急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企业应当建立巡查机制,在漂流途中采取水面、沿岸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不安全行为,处置突发事件。
(三)每只羊皮筏子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救生衣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救生衣的配备数量应根据筏子的承载人数确定,每人至少配备一件。筏子上应配备必要的通信和应急救援设备,如对讲机、救生圈、绳索、口哨等。
(四)企业应建立羊皮筏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羊皮筏子发生事故或遇险,企业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现场附近的船舶及人员应当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及时报告区(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五)气象预警与应急响应。
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气象、水利等部门应建立气象预警机制,企业应当随时观察漂流水域环境安全,保持与气象、水文、上下游水库运行部门的信息联络,及时掌握天气、水流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安排旅游项目。凡是地震、大风、雷电、暴雨、洪水等恶劣天气、水情预警和发生期间,所有羊皮筏子一律停运,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六)游客安全管理。
企业应在游客购票时,向游客发放安全告知书,告知游客羊皮筏子漂流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游客应遵守安全规定,听从操作人员的指挥,正确佩戴救生设备,不得在筏子上嬉戏打闹、擅自下水等。
八、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羊皮筏子的漂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对A级旅游景区内羊皮筏子旅游项目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各相关单位应定期联合对羊皮筏子旅游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依法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对违反本规范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本规范自**年**月起施行,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