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研究起草了《宁夏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5年6月6日—7月6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箱发送:nxjtystazc@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邮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75号交通运输厅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年6月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企业为主、部门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由厅安委办牵头、各相关业务处室按照业务领域和职责分工督促落实;
(二)宁夏公路管理中心负责全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
(三)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四)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宁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全区高速公路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
(五)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辖区交通运输领域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
第二章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第四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风险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风险、水路运输风险、交通工程建设风险、交通设施养护工程风险和其他风险五个类型。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编制风险辨识图册,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式和程序,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全面辨识,在生产经营环节或其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时,及时开展专项辨识。风险辨识结束后应形成风险清单,对风险清单中所列风险进行逐项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以及主要致险因素和控制范围。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风险的等级、性质等因素,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科学制定管控措施,按要求进行监测、评估、预警,及时掌握风险的状态和变化趋势。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原则,优先治理重大和较大风险,对于短期内难以彻底治理的风险,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采取临时措施,加强监测预警,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经辨识、评估确定为重大风险,应当严格履行管控职责,单独建立清单和专项档案。
第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将重大风险监督抽查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督促企业落实管控责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报告范围。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条 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等方式开展,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日常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专项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定期排查是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组织开展涵盖全部交通运输生产经营领域、环节的隐患排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隐患整改情况应当依法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二条隐患整改完成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验收,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成立验收组(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2名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安全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专项验收,整改验收应根据隐患暴露出的问题,全面评估,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组长签字确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按照政府或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成立隐患治理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整改验收通过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验收结论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并申请销号。
第十三条重大隐患整改验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隐患形成原因及整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及时报备、动态更新、真实准确”的原则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报备重大隐患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审查报备信息的完整性。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治理工作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督促按照有关要求整改。对督促检查、社会举报核实发现的未按要求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或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下达督促整改通知书,告知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对管辖范围内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挂牌督办。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国务院和自治区、交通运输部以及交通运输厅本级督查检查和群众举报发现的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双交办”要求进行挂牌督办。
第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条件,或未按督办要求整改重大隐患,或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