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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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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全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压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基础,依据上位法和标准化建设有关规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6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邮箱nxjtystazc@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75号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邮政编码:7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人:赵会,电话:0951-6076991,1980951600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3年5月1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方案(2021年-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交安监规202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应急厅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内容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进行监督以及不断评价与优化改进。

按照标准适用范围分类,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域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含国际、国内交通运输部门与相关组织发布的技术性文件)、企业标准。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应坚持“企业建设为主、政策标准引导、多方协同共治、政府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交通运输厅统一管理自治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统筹推进标准化制度建设,研究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建立健全标准化协调机制,对存在重大争议的各类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供指引和依据。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和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编制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体系纲要。

(三)依据法定职责组织起草、制定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标准。

(四)依据法定职责统筹管理、组织解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组织并对相关标准的宣传、推广、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指导属地各交通运输部门、企业及相关组织积极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六)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发展需要,指导企业开展准化良好行为创建、自我评价工作,改进企业标准化工作。

(七)做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宣传  教育工作,提高交通运输企业的标准化能力。

(八)组织对交通运输企业标准化建设、实施、评价与改进情况进行内部检查。

(九)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推动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信息、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机制。

第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各环节,推动企业全员全方位安全管理水平提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求,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主要包括:

(一)深入研究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总体规划与目标。

(二)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落实法定职责,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全局工作和重要内容统筹谋划,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计划,落实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组织保障措施。

(三)交通运输企业应当结合行业要求和自身特点,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投入、设施设备、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并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四)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组织制定、修订并推广、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五)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自评指南定期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客观的自我评估,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重点体现企业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取得的整改实效等。自评报告应当向企业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自评指南见附件一)

(六)对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险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重新进行自我评估并向职工公示。企业可委托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咨询、评价、培训、检查、评审、评估等技术服务的第三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为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自我评估提供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在交通运输厅信息平台上自行填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

(六)对本企业有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宣传教育,对本企业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七)积极组织实施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标准化建设工作,企业可委托第三方标准化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标准化活动。

(八)统一归口管理企业各类标准,建立档案,搜集国内外标准化信息,不断丰富完善企业内部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七条  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利用互助联盟等方式,按照“互助管理、共建共治、共同提高、共赢安全”的思路,积极探索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新模式,实现企业间安全生产管理资源共享、共治与互补。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勇于创新,先行先试,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累经验。充分发挥大企业管理资源优势,以大带小,以强扶弱,共同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

第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坚持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相结合,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企业自评报告与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符合性的检查,对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运用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信用管理等手段,督促其整改落实;对未依法履职的企业负责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九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畅通举报渠道和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对于企业职工反映自评报告弄虚作假等问题及时查处,对举报属实的职工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鼓励第三方机构充分发挥人才、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多样、有效的服务: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指导,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辖区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二)第三方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宁夏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第三方机构名录,在系统中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第三方机构在为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服务时,应建立服务档案,对服务主要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保存。涉及企业技术、商业秘密的,不得泄露。

(四)第三方机构派遣到企业进行服务的技术人员中,应至少包含1名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具备安全相关工作经验3年以上)。

(五)第三方机构加入信息平台的第三方机构名录后,应每年进行至少一次交叉互评,每年在信息平台中提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年度报告”。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第三方机构的安全技术服务及其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可在信息平台中提交或按其他公布的渠道提交。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范围,作为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鼓励引导交通运输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三章企业标准化建设

第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与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宣传推广、实施、评价改进等内容,其中标准体系建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含国际、国内交通运输部门与相关组织发布的技术性文件)、企业标准等。

第十企业积极推进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制定标准应当在安全管理技术创新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十各类标准的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制定安全生产领域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出版公开等。

第十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标准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据法定职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标准的实施监督评价反馈机制和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  企业标准实施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内容包括:企业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公开安全管理的技术要求和过程、服务的性能指标。

第十  企业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信息化平台或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标准的自我明公开。

第十  企业制修订标准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定期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根据反馈和评价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安全生产管理需要和技术进步的标准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第十  鼓励企业对标国内、国际一流提高标准水平,开展对标达标工作,积极参加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及标准化试点示范创建工作,以先进标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并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企业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实施监督的投诉举报渠道。

第二十  交通运输企业根据标准制修订内容与要求开展标准化宣贯培训活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人员进行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的标准化培训与宣贯,提高安全生产的标准化实施能力,确保安全生产有保障。

第二十交通运输企业标准化建设本着“边发掘边制定、边制定边实施、边实施边评价、边评价边改进、边改进边提升、边提升边发掘”的安全生产闭合管理机制,不断优化改进自身标准化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安全隐患、树立行业标杆。

第四章信息平台

第二十交通运输厅负责信息平台的建设完善,为区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支持。

第二十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及其他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第三方机构均可使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交通运输厅在信息平台上发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标准,汇总查阅标准化建设的业务数据。

第二十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平台查阅和审批辖内企业的标准化自评报告电子文档,掌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根据资料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开展监督检查,相关整改内容在信息平台上流转和记录。信息平台上涉及企业自评报告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举报信息,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流程进行及时处理。

第二十企业定期自我评估后形成的自评报告,应通过信息平台进行报备。对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反馈的自评报告问题以及在监督检查中反馈的整改信息,企业应认真落实并在信息平台上进行答复。有关社会组织、产业联盟制定的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可申请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发布和宣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效显著的企业、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可在平台上提交奖励申请材料。

  信息平台的运行环境、网络安全,委托交通运输厅信息化部门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信息平台的业务处理和日常管理,包括业务功能调整、平台注册申请、使用电话支持、自评报告检查、企业和第三方机构申请材料核准和抽查审核等,可委托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单位进行管理,受委托的单位应切实履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托的以上职责。

第三十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日常维护,按相关政策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流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重点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坚持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相结合,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重视现场检查、尊重客观实情、强调工作落实、确保持续进行。检查过程要依法依规、严格细致、客观公正,坚持监督检查与促进建设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提高监督检查实效与减轻企业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区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和实施区级监督检查,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前,应通过信息平台了解熟悉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对参与监督检查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工作,企业自评报告与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符合性,以及信用信息报告情况等其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

第三十  监督检查采用明查暗访、“四不两直”、自查、交叉互检等方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本组的行动负责,对本组的总体质量负责,组员有不一致意见的,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交通运输厅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集中监督检查,地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监督检查,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检查。

第三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不进行自评、自评与实情不符、信用信息填报不及时等问题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督促其整改落实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及负责人,交由执法部门进一步查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具有一定共性的,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并重点关注、持续跟进其整改情况。

  建立多渠道监督检查机制,综合信息化、交叉互查、组织聘请专家、引入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信息平台、统计报表等数据进行筛选分析、整体研判、事件提示,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精度。

第四十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公布举报方式,提供举报内容提交入口,拓宽监督检查的线索来源渠道,畅通举报渠道和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对于企业职工反映自评报告弄虚作假等问题及时查处,对举报属实的职工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标准化奖励资金

第四十  奖励资金以激励机制进行典型引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注册地、纳税地和生产经营场地均在自治区并且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果,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和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奖励。

第四十  资金奖励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项目申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综合评定、社会公示的管理模式,规范、安全、高效使用奖励资金。

第四十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颁布的相应业务类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结果,自行在信息平台上填写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标准化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二)

第四十第三方机构申请奖励资金,在完成首次企业标准化建设服务后,可在信息平台上填写奖励资金申请表《第三方机构标准化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三)

第四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每年6月份组织集中受理上一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期间的标准化建设奖励资金申请,完成标准化建设资金奖励申请的审核确认工作。申请单位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在信息平台上提交申请材料,先由单位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签署初审意见,汇总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报交通运输厅最终审核,审核结果在信息平台上公示七天。

第四十  奖励资金在申请单位收到正式奖励通知后进行发放,下一年度根据新的奖励计划比例安排。对于积极加强标准化建设的企业与第三方机构遵循“先来先审发完为止”的原则兑现奖金。

第四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申请内容不属于资金奖励范围的;

(三)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

(四)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被举报且经核实后情况属实的;

(七)其他不宜接受本资助奖励问题的。

第四十  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地方标准体系建立、标准研制、技术标准研究成果转化等。  

获得奖励资金的单位应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若该单位在申请年度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获得奖励资金的单位可以获得企业信用加分,弄虚作假则信用扣分。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五十  标准化信用管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运营实体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的信用信息采集、等级评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行业标准化信用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统筹协调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用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纳入企业标准化信用评价范围,把标准化建设自评和信用信息填报作为企业标准化用信息评价的重要手段和主要依据。

第五十  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十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明确管辖范围内纳入信用等级评定企业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做好信息平台的注册、信息填报、动态更新等工作,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信用信息审核和评价工作。公路水路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还应当督促项目参建企业做好信息平台注册、信息填报等工作。

第五十  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公正透明、依法监管”的原则,坚持行业推动、共治共享、应归尽归、分级公类、奖惩并举

第五十  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实守信从事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活动,确保安全生产。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责任,完善机制,保障经费,不断提升信用管理水平。

第五十  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级别, AA为最高信用等级,D为最低信用等级。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通过监督执法、举报核实、与相关管理机构信息共享等方式对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自行填报信息进行核实,发现不及时填报或不完整填报的,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完善。

第六十条标准化信用等级由信息平台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自动计算得出,并动态更新。自治区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管理,并对异议进行处理。公路水路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参照对项目参建企业信用等级进行管理。

第六十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存在严重不良行为且满足联合惩戒条件的,应同时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

第六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查询管理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交通运输企业可以查询管理本单位及其管理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从业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信息平台查询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

第六十三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管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填报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抽查比例和方式,督促企业落实填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填报监督抽查工作。

第六十四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定结果作为行业综合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将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解释。

第六十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交办发〔2017〕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评指南(试行)(另附)

      2.《企业标准化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3.《第三方机构标准化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2

《企业标准化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直属上级主管机关


申请单位法人


申请提交日期


申请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奖励等级

示范☐     优秀☐     良好☐    一般☐

提交资料:

1、单位法人承诺函 ☐

2、申请单位合法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等)原件及复     印件 ☐

3、无事故(具体等级待定)☐

4、无安全生产投诉举报 ☐

5、无重大风险隐患 ☐

6、按规定接受行业检查并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

7、无行政处罚 ☐

8、等级证明文件 ☐

以上资料需提交印证材料

附件3

《第三方机构标准化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服务单位


申请单位法人


申请提交日期


申请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奖励等级

示范☐     优秀☐     良好☐    一般☐

提交资料:

3、单位法人承诺函 ☐

4、申请单位合法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等)原件及复     印件 ☐

3、无事故(具体等级待定)☐

4、无安全生产投诉举报 ☐

5、无重大风险隐患 ☐

6、按规定接受行业检查并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

7、无行政处罚 ☐

8、等级证明文件 ☐

以上资料需提交印证材料

    附件:自评指南(14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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